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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要提供个体执照呢?事实上,我国自然人商标注册的申请条件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
1993年《商标法》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才能申请商标注册,自然人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
2001年《商标法》对商标主体方面的修改改变了之前商标法中对自然人注册商标的限制。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个人抢注商标泛滥的问题,很多人注册完商标,放那不用,另一边别人想用,又注册不了。这样就造成了很多商标资源的浪费,甚至也助长了商标市场的一些不公正的交易。为了遏制这一现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07年发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自然人要进行商标注册,必须是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身份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执照、承包合同或登记文件。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在的政策风向又走向简政放权。
根据2007年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2016年3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通告称,对个体工商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申报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在其核准经营范围内不再进行审查。也就是说,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在类别上的限制得以放松;但需要拥有经营主体资质这一条件是没有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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